「制造精英·法律护航」特辑第3期:违约金并非“狮子大开口”,法院教你如何算。

 卷首语Foreword

制造业的稳健发展,

离不开供应链的顺畅运转。

然而,合同纠纷、货款拖欠、质量争议……

如同暗礁,随时可能影响企业航程。


本特辑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倾力打造,精选多期真实案例,专为制造业企业主打造,用故事化普法,拆解制造业合同风险,教你精准操作与防范。我们以专业法律视角,为制造企业筑牢「合同盾牌」!



第三期:

违约金并非“狮子大开口”,法院教你如何算


A市的老万给F市的一家节能科技公司供了400多万元的钢材,对方付款拖拉,对账单上白纸黑字写着要按“每日每吨3元”赔违约金。老万觉得有合同在手,万无一失,便信心满满地告上法庭,要求连本带利追回欠款。可法院最后判决的违约金,却和老万自己算的相差甚远。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,真的能让法院全盘照收吗?。


01 法律科普


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。双方在《钢材购销合同》中约定“在规定付款日未付款,按每日每吨3元补偿”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标准换算后远高于市场实际损失,属于约定过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(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‌)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损失、被告过错等因素,将违约金调整为按“每日万分之二”计算,并重新核定了基数和起算时间。


引用法条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(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‌):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九条(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‌):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,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,并作出裁决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,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(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‌)规定的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”。



02 教你操作


“违约金定得越高越好”是制造业企业常见的误区。其实,约定过高不仅可能被法院调低,还可能因计算方式复杂增加诉讼成本。


  1. 约定“利率”而非“数额”: 建议直接约定一个明确的日利率或月利率,例如“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”,既清晰又易于被法院支持。


2. 参考LPR的4倍: 目前司法实践中,违约金年利率超过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的4倍(约年化15%左右)被认定为过高的风险极大。建议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此标准。


3. 明确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: 在合同中可以加上一条:“本违约金条款系双方对逾期付款损失的预估,不视为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最终确认。守约方仍可主张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(如律师费、保全费等)。” 这能为你争取更多赔偿空间。

03 实力总结


在本案中,看似简单的“违约金”计算,实则暗藏玄机。许多企业主自己定违约金,要么约定过高被法院打回,要么约定过低亏了自己。


马文斌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深耕制造业合同纠纷的实战经验,精准研判法院对“过高违约金”的司法裁量尺度,没有因守合同中的“天价”条款而盲目乐观,而是将诉讼策略的重心放在 “欠款本金的法律认定” 和 “违约金计算的合规路径” 上。


我们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,长期致力于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与风控支持。深耕制造业、海量胜诉案例,如果您正被拖欠货款、质保金要不回、或遭遇客户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,欢迎联系我们。我们用专业,让您的每一笔应收账款都变成实实在在的现金流!

2026/6/11 10:17:12 shenlun